促进会公告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3.07.04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
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省属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11号)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的自身素质,建立自律、诚信长效机制,云南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为契机,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协会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推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构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活动内容

   根据通知精神,此次创建活动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按照省、州(市)、县(市、区)分级组织,逐级汇总上报情况的方式进行。

  (一)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强化自律意识,全面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料管理、会员入会等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坚持和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坚持依法办会,按章办事,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要认真制定行业诚信公约,并在行业内深入宣讲和实施,建立和谐诚信的行业风尚和规范,有效促进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各行业协会要把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作为提升行业公信度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将行业协会的登记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含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审计报告等项内容主动公开。增加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会员、社会的查询、监督。

  (三)推行服务承诺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行业协会要制定诚信服务标准和诚信服务承诺制度,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公开承诺,要做到规章制度和财务状况公开上墙,增强透明度,以真诚、优质服务取信于会员。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行业协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逐步实现行业协会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行业协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合法的经费来源和专职工作人员。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构,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规模、负责人数量。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依法所得不能在会员中分配、不能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要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开展合作活动,要履行内部民主程序,根据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不断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服务水平。

  (五)完善监管体系。各(州)市民政局要建立行业协会监管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以年检、评估和重大活动报备为代表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政策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强化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全面提高行业协会依法发展的保障水平。一是要加快制定建立行业协会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活动管理、信息公开、年度检查等制度,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行业协会良好发展秩序。二是创新监管工作模式。要结合我省实际,整合民政、枢纽型行业协会、社会审计和新闻媒体等监管资源,形成并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要加强行业协会信息化建设,构建开放型的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网以及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行业协会的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状况,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实时监管。三是加强培育扶持和政策引导。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行业协会引进专业人才和培训力度。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对行业协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行业协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创建社会组织交流平台,开展典型行业协会推介展示活动,集中宣传、推荐一批行业协会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组织行业协会负责人开展培训,宣讲政策、交流心得,学习先进经验,促进行业协会科学规范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省级各行业协会,务必高度重视,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3年7月15日前报民管三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行业协会要从树立良好形象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诚信自律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进行宣传和动员,发动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以及广大行业协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活动,增强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活动效果。州(市)民政局要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各类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形成倡导诚实守信、有序竞争、优质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纳入年度检查内容和等级评估指标体系。要对所属行业协会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省民管局将适时对省级行业协会的创建活动情况进行督导。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为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服务热线,进一步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行业信誉不好的行业协会进行重点检查和约谈,对屡整不改的予以撤销登记。在执法过程中,可邀请新闻媒体记者进行现场采访、跟踪报道,起到应有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认真总结,努力探索。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对行业协会发展开展一次调研,认真剖析本级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提高对行业协会发展与管理规律性的认识,积极探索行业协会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省级各行业协会开展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报送省厅民管三处。每年12月10日前,省级行业协会将活动开展情况,各州(市)民政部门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行业协会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厅民管三处。
 
 

云南省民政厅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