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须知
会员须知
第一条 云南省珠宝玉石文化促进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由在滇从事珠宝玉石管理、经营、交流、服务、公益及其它事务的企业和人士自愿组成。
第二条 促进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珠宝玉石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三条 云南省珠宝玉石文化促进会接纳自愿加入促进会的各界珠宝玉石文化人士,但必须遵守《云南省珠宝玉石文化促进会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其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自愿入会者须由促进会理事以上(含理事)人员推荐。
2、由会员事务部审核报促进会秘书长批准,经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讨论通过,方能成为促进会的正式会员。
3、入会程序办理完毕后,按规定缴纳会费方能成为正式会员,领取云南省珠宝玉石文化促进会会员证、会员铜牌、会员通讯录等。
4、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对于不遵守促进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或不执行促进会决议的,由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会议通过方可处以警告、降级、留会查看直至开除会员资格的处分。
5、促进会内部有争议的问题和看法,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表决,会员对表决结果必须服从,不得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处理。
6、会员有退会自由的权利,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批备案,交回所发放的会员证、促进会铜牌等物品,方可退出促进会。退会后不得以云南省珠宝玉石文化促进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7、会员若有下列行为,促进会有权给予除名:
1)不按时交纳会费。
2)长期不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散布不利于促进会发展,有损促进会名誉。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